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_建筑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下称《技术公告》)、山东省安监站《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鲁建安监〔2008〕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部分 (一)新型模板与脚手架施工技术。 技术名称为智能附着式整体升降脚手架(序号24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序号250):产品必须经建设部签定,安装、升降和拆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实施。使用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验。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外脚手架工具式连墙技术(序号251)的3种新型模板与脚手架,经调研后在施工现场推广施工。 (二)临时用电技术。 技术名称为透明塑壳断路器(序号252),电子式和电磁式漏电断路器(序号253),电磁式和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序号254),具有电路隔离、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功能于一体的组合电器(序号255),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序号256),配电箱和开关箱(序号257)等6项产品技术: 1、2009年3月1日起,新开工建筑工程必须使用以上6项产品;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2、有关单位要严把质量关,不得使用、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配电箱、开关箱和相关电器产品。 3、以上产品必须通过CCC安全认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标准,并按规定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三)垂直运输技术。 1、技术名称为SC、SS型施工升降机(序号258): 施工升降机必须是齿轮齿条传动,带有渐近式防坠安全器,其防坠安全器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进行一次检测标定。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必须取得省登记备案证明,有可靠的防断绳、超速安全、楼层停靠等装置; 以上产品使用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验。 2、施工现场群塔作业防止碰撞防护技术(序号259)、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序号260)和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序号286)的推广使用,经调研后在施工现场推广使用。 二、限制使用部分 (一)水泥预制板临时活动房屋(序号32): 2009年3月1日起,仅用于单层临时房屋且必须有可靠的防风和防坍塌措施。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二)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序号33、34)。包括: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以上各类起重机械限制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凡未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限制使用部分的起重机械,自2009年3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三)人工挖孔桩(序号35): 不得用于软土、易发生流沙或地下水位高的建筑工地。 三、禁止使用部分 (一)简易临时吊架(序号21)、自制简易吊篮(序号22)、大模板悬挂脚手架(包括同类型脚手架)(序号23)等3种产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 (二)石板闸刀开关(序号24),HK1、HK2、HK2P、HK8型闸刀开关(序号25),瓷插式熔断器(序号26)等3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三)QT60/80塔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序号27)、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序号28)、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序号31)等3类产品,已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淘汰,任何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四)塔式起重机。QTG20、QTG25、QTG30等型号塔式起重机(序号29)(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自2009年3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一律禁止安装使用;之前安装使用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装、使用和拆除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公告》的贯彻落实工作,其中推广应用技术的临时用电部分和禁止使用技术的塔式起重机部分,在我市使用面广,工作压力较大。要充分认识落实技术公告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按本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有关技术的推广、限制和淘汰工作。市建委将根据省里的安排部署开展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属于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备案。 (二)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规定时限继续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的建设工程,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理,该停用的停用,该评估的评估,该拆除的拆除。要严厉查处产权、安装、施工单位违规租赁、安装、使用《技术公告》中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的各类行为。 (三)各有关产权单位和租赁单位要做好《技术公告》中限制、禁止技术的淘汰和更新换代工作。任何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拼装改造已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部分的起重机械。 (四)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技术公告》中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 (五)各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的,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向当地施工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六)各安装单位在安装前要认真查验限制、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产品,不得安装限制和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产权、租赁或使用单位强行安装的,要向当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七)各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租赁、管理和使用《技术公告》中规定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对已经安装使用且属于2009年3月1日后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公司设备、安全部门要严格检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附件:省安监站《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鲁建安监〔2008〕1号)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