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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9万元一个感冒竟导致死亡,小小的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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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法汇

一个感冒竟导致死亡,小小的葡萄糖引出祸事。

案情简介

患者李先生因感冒到村卫生室就医,王医生用葡萄糖注射液对李先生(糖尿病患者)采取了注射治疗。注射后即回家休息,因身体不适于当日24医院进行治疗,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患者死亡当日其亲属到村卫生室要求王医生出具治疗处方,王医生不同意将处方笺原件交给患者亲属,重新誊写了处方笺1份交给患者亲属,该处方笺显示葡萄糖用量为ml。但王医生提供的原处方笺复印件显示,王医生留底的处方笺存在涂改的痕迹,葡萄糖用量从ml被改为了ml。次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王医生赔偿死者亲属49万元,后王医生认为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医疗纠纷赔偿协议》,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王医生作了询问笔录。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告知双方需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患者亲属向司法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费,但因王医生拒绝在鉴定申请书上签字而未能鉴定,患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1、王医生在治疗糖尿病患者时,既未询问其既往病史并按规范作相应记录,修改处方笺时也未按规范进行注明,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王医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医疗纠纷赔偿协议》是受胁迫的结果,其在《医疗纠纷赔偿协议》签字并按手印的行为,应视为其对上述协议的认可。3、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患方据此要求医方支付赔偿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49万元。王医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的村卫生室王医生在诊治患者李先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有无既往病史,并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历材料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患者的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但王医生提交法院的病历资料中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如实规范的记录,违反了病历书写的规定,致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王医生在本案中还存在违规修改原始处方的过错,《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由于其提供的处方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修改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实践中其违规修改处方的行为,还会承担相应的行*责任,卫生行*部门将会根据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在本案诉讼中,王医生主张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由于患方亲属对他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医生由于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抗辩理由。因此,王医生要为他的违规执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诊查,然后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相比于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基层卫生院及医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往往难以免责。在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背景下,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量有增长的趋势,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引起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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