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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售卖感冒药退烧药东莞三药店被吊销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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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东莞时间网

违法售卖感冒药、退烧药,将面临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严重后果。日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公布了一批零售药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典型案(第二批),东莞三家药店因违法售卖感冒药、退烧药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一

违规售卖感冒药

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复方感冒灵颗粒”(咳嗽感冒类药品)没有购进记录,也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年2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感康复方氨酚烷胺片”等咳嗽感冒类药品仍然没有购进记录,销售处方药“科洛欣葡萄糖注射液50%”没有处方,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另外,该药店于年2月10日至年2月13日期间未严格落实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部分顾客全程未戴口罩、未测量体温、未出示健康码及行程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警告并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

违规售卖咳嗽感冒药

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龙西湖分店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咳嗽感冒类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年2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等退烧类药品仍然未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未登记购买退烧类药品人员信息,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三

违规售卖退烧药

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对乙酰氨基酚混悬滴剂”等退烧类药品没有购销记录,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年2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等退烧类药品仍然没有销售记录,拆零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不能提供药品原包装和药品说明书,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另外,该药店于年2月11日销售“小柴胡颗粒”(咳嗽感冒类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拒不改正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已对其立案查处,并拟给予警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东莞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监管执法力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为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该局已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全市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东莞市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指引》(年修订版)及本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因应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的提级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就医。

记者冯欢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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