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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防ldquo疫rdquo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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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夷陵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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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月29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第五章财税篇

1.疫情期间,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和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税前扣除。

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策的公告》(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2.疫情期间,湖北省关于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如何扣除?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策依据: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年2月3日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策》。

3.哪些属于税收*策上认可的公益性单位?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将由财*部、税务总局、民*部共同以公告形式发布。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财*部、国家税务总局、民*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4.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答: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没有有效捐赠凭证的,则不得扣除。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在本次抗疫中直接捐赠给承医院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民*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45号第五条;《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第二条。

5.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策?

答:纳税人为扩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年2月3日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策》第6条。

6.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7.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进行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目前国家已经延长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在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19号)第二条。

8.疫情期间,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纳税?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策依据: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年2月3日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策》第7条。

9.对疫情期间,提供蔬菜生产的企业、合作社、农户和蔬菜流通企业有哪些补助*策?

答:统筹现有涉农财*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补贴。

*策依据: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年2月3日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策》第11、12条。

第六章合同篇

一、合同履行及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1.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新型冠状病*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条第二款。

参考案例: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判例(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

2.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才签订合同,企业能否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答:不可抗力的一大特征是不可预见性,如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合同,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疫情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

3.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以规避法律风险?

答:(1)尽量协商解决。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2)及时发送《告知函》。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合同,并附上*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3)及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条、第条。

4.因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企业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企业确有证据证明因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可以主张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企业迟延履行发生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发生前,企业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条。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发生后*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关于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承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根据示范文本条款承包人通常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第17.3条的规定为例:(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法》一般原则处理。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应该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发生之前。其次,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其次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在全国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当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时,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暴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4.施工单位如何应对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

答:首先要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在全国紧急启动回应措施对抗疫情的大环境下,各地建设工程项目相继推迟开复工时间,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项目现场管理,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1)对于施工队伍中有武汉籍或者途径武汉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属地社区、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住建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随时报告上述人员的健康动态;(2)对于现场驻守人员,做好常态化体温检测工作,排查工人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做好跟踪登记;(3)对于项目主要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进行经常性消*,配发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做好项目现场的安全健康防护工作。

其次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建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疫情情况、*府通知等内容,搜集、整理证据材料,证明本次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合规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做好后续因工期延误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准备。

第三,要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谈判,合理分担损失。施工单位一方面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另一方面,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建议如双方对损失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合理分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第17.3条的规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项目施工人员在迟延复工期间派驻现场工作,由于迟延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段期间属于休息日,施工单位可以主张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双倍工资。

第四是要尽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

5.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

答: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了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我们认为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三、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1.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或者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承租方,因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承租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否减免租金。

(1)合同约定可以免除的。年非典之后,许多租赁合同版本中会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若有相关约定则依约定减免。

(2)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停业、延期的。如*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此种情况下,虽然出租方基于不可抗力条款而免责,但因暂停营业是由出租方提出,承租方可主张对停业期间租金予以免除。

(3)出租方主动响应*府号召减免租金的。1月28日晚万达商管集团决定对自1月24日-2月25日期间,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策。万达集团这一决定广受好评,保利商业、金铂商业等纷纷效仿。承租方应及时与出租方联系,核实是否存在免租*策。

(4)承租方因受到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目前各地*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要求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必然会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建议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根据疫情对履行租赁合同影响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条。

2.如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未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影响,能否要求降低租金?

答:如若疫情并不影响该合同继续履行,如医药企业,药店等行业承租方并非因为行*命令或出租方要求而系主动停业的,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承租人无权主张租金减免。在疫情期间,*府通常要求药店、超市等对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继续营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民法总则》第6条。

四、金融借款合同相关问题

1.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答:对此问题,银保监会于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大银行本身。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推出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第七章诉讼执行篇

1.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当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2.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立案?

答:根据宜昌市中院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宜昌法院网上立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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